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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小课堂|扫黑除恶知识问答(二)
来源:斯诺克网站/媒体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24 06:04:13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

  (1)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2)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

  (3)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

  (4)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村“两委”换届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干扰介入换届选举,坚决杜绝黑恶势力进入村“两委”,严防“操纵破坏选举、侵蚀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以及横行乡里,破坏治安秩序,或是利用宗族家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等黑恶势力”进入村“两委”。确保村“两委”换届风清气正,净化社会环境,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自豪感。

  (2)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执行期间的,因故意犯罪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的;

  (3)欺压群众、横行霸道,涉及“村霸”、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4)有违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行为的,组织或参与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的;

  (5)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参选,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选举的。

  (1)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

  (6)现任村“两委”干部长期外出,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等其他不宜提名的情形。

  (2)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及“村霸”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

  (4)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

  各级党组织加强对村“两委”换届的组织领导,组织、民政等部门加强具体指导,县乡两级党委直接抓在手上。树立正确选人导向,严格人选标准,明确资格条件,把好入口关。对不选什么样的人旗帜鲜明,列出负面清单,坚决防止“村霸”、涉黑涉恶等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进入村“两委”班子。乡镇党委严格人选资格审查,县级组织、民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信访等相关部门建立候选人联审机制,及时发现涉黑涉恶人员。对黑恶势力通过威胁、贿赂、利诱等方式干扰破坏选举的,坚决依法打击。

  以旗县为单位,组织、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对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统一征求旗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综治、信访、公安、自然资源、司法行政、卫计等部门意见,进行资格把关,把黑恶势力挡在门外。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不必:利用多种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不必达到特定规模;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活动,不必达到特定数额。

  二必须:犯罪组织控制或影响的必须是“一定的区域、行业”;犯罪组织对区域、行业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多次为非作恶(至少1次犯罪活动),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主要违法犯罪活动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买淫、强迫买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等。

  凡是黑恶势力能够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根本原因在于有一顶或多顶“保护伞”,恶势力后面也有人支持、纵容。现实表明,黑恶势力往往通过拉帮结派、行贿送礼、请客吃饭等方式,与公职人员勾结在一起,而一些抵抗弱的官员为得到“好处”,充当其“保护伞”,甚至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使黑恶势力有恃无恐。扫黑就要铲除黑恶势力生存土壤,这个土壤就是基层腐败的“保护伞”,因此通知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1)中国的各类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致使黑恶势力逃避打击、坐大成势,违规违法为黑恶分子入党、当选基层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供帮助,参与涉黑涉恶企业经营、出资入股,干扰办案、为黑恶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维护说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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